主页 > imtoken安卓官方下载 > 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比特币盗窃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比特币盗窃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imtoken安卓官方下载 2023-10-01 05:12:20

|合规联盟原创|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经济快速复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加密货币市场的繁荣。 加密货币投资者在获利的同时,还要承担黑客等不法分子窃取钱包中虚拟货币的风险。 一些黑客甚至窃取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入投资者的账户窃取相应的虚拟货币等等。

当黑客窃取虚拟货币,达到相应犯罪行为立案标准时,将被侦查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 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比特币为例,对窃取比特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事实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以“比特币”、“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为关键词的案件。 目前,裁判文书网共公布相关案件31件。 笔者在法院一般认定犯罪时盗窃比特币的认定,用最相关的案例来说明犯罪事实:

情况1

李、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判决(2019)辽0921刑初120号

法院认定:

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采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入“快币”网站p2pTrade.org,盗取该网站1478.22个比特币,总价值人民币 7,537,783 元。

案例二

戴永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判决(2018)渝0902刑初716号

法院认定:

被告人戴永华在位于上海西藏南路的被害人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上安装了一个名为“99”的压缩文件,并教他“安全”的比特币存储方法。 随后,戴永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王某比特币钱包的私钥,将其存放的8余枚比特币转出,转卖给他人。

2017年7月16日,上海郊区,被告人戴永华给被害人吴某发送了一款名为“钱包.币法”的压缩软件。次日凌晨5点左右,戴永华非法获取吴某比特币钱包的私钥,将自己存放的188.2个比特币转出,以3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提取现金。

案例三

徐武浩、朴敏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书(2018)渝1303刑初583号

法院认定:

2017年5月至案发前,金某(另案处理)向张恕(另案处理)购买了5000条包括账号、密码在内的公民信息,金某、朴敏哲购买了大量含有韩语的信息王超林的公民信息(另案处理)。 数据配置文件,用于窃取比特币。

2017年6月,金某将徐吴浩、朴敏哲、王某召集到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航华三村的工作室,共同窃取比特币。 金某提供了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王某负责编写电脑程序“撞毁数据库”,批量比对数据,核对匹配的韩国公民邮箱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金某. 金某与朴敏哲、许吴浩等人进一步获取了受害人在韩通社的账号和密码以及比特币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使用受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了韩国三大通讯社网站和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 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无误后,利用原始数据中获取的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二次验证拦截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发送给受害人的交易验证码盗窃比特币的认定,然后进入受害者的比特币账户。 受害人的比特币被转入金某、朴敏哲、许伍浩的比特币钱包,最后马晓腾(另案处理)等人将被盗比特币进行交易,变现并分享战利品。

基于以上案例,常见的比特币盗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利用黑客入侵网站,盗取投资者账户中的比特币;

2. 在受害者的电脑上安装未知文件,并教给他们“安全”的比特币存储方法。 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人比特币钱包私钥,将存放在账户中的比特币转走;

3、获取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并编写计算机程序,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批量比对,验证匹配的公民个人邮箱账号和密码,进一步通过邮箱账号获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和使用受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交易平台网站,经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无误后,利用从原始数据中获取的与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虚拟拦截币币交易平台网站通过二次验证。 给受害人交易验证码,再次进入受害人的账户,将账户中的比特币转出。

2.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非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技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严重违反刑法第2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

三、主要法律依据和判例分析

盗窃比特币的犯罪分子主要受到以下法律条文的监管:

刑法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情节严重”是指: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10套以上; (二)取得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套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个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关于如何定性利用电脑盗取他人游戏币进行非法销售获利问题的研究意见》

其中,盗窃虚拟财产是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许多人认为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就是盗窃。 但实际上,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已经逐步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刑事领域,其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并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这与比特币在我国民事领域的法律属性不符。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大多认定比特币为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允许私人持有和流通。 在民事审判领域,比特币被认定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在犯罪领域,由于比特币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财产,其本质是数据。 窃取比特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构成盗窃罪。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建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