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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因勒索比特币被判入狱三年

2016年8月上旬,潘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威胁在不支付比特币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网络攻击,向受害公司某海公司和某贵公司勒索比特币。 8月3日,某海公司被迫两次以39793.82元和39586.58元的价格向潘某购买并支付了共计22个比特币; 、46640.4元、15549.64元,四次购买支付给潘总计40个比特币。 同年8月中旬,潘某以同样方式向受害公司某特殊公司勒索40比特币,未果。 涉案总金额为234,961.52元。

检方针对上述指控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潘某本人供述、证人证言、勒索邮件、比特币地址信息、转账记录、比特币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潘某对计算机信息进行了网络攻击。某泰国公司管理的位于海淀区等地的一栋大楼机房内的数家公司系统,并据此实施勒索财物3起,涉案金额共计234961.52元。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指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购买比特币的价格被害人不应作为认定案件数额巨大的依据。 并惩罚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攻击被害单位网络交易平台,导致交易平台无法正常登录,进而向被害人勒索比特币。单元。 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潘某对犯罪数额的看法,经查敲诈比特币邮件,首先,在潘某犯罪期间,比特币在互联网上仍然可以自由交易,其交易价格在短时间内较为稳定、一致,因此,经认定,被告人潘某对自己可获得的收入数额知晓。 其次,受害单位为购买潘某索要的比特币敲诈比特币邮件,实际在比特币交易网站上支付了货币,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因此,根据犯罪期间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提醒】

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比特币的行为符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本案作案人并未将敲诈所得的比特币进行出售,因此以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作为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更为合理。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